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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征收有哪些政策规定?



     2006-10-25 10:44:23

    根据建设部、交通部等十部门建城〔2006〕116号及四川省贯彻落实建城〔2006〕116号文件下发的川交发〔2006〕33号文件和川交财便〔2006〕71号文件规定:
(1)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仍按川建电〔2006〕8号的规定不得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对跨越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收取出租汽车公路客运附加费,交通部门对预收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应及时按规定清退。
(2)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属性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出租汽车必须安装空车待租标志,配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运政部门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并保持其准确有效;出租车顶部须安装统一的标志灯。标志灯前后须喷印“公字”徽记,后背为‘TAXI’”之规定严格审查认定,严禁擅自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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