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指南 >> 常见问题 >> 正文
新闻公告: ●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总队行业简介 ●养路费征费时间友情提示 ●关于元旦期间征费延期的公告 ●简讯(稽征暨高速公路执法网站)
 
近期要闻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今日头条
 
最新下载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   下载次数:

四川交通稽征公招考核表   下载次数:

2007年四川省交通稽征系统公   下载次数:

WINRAR3.61   下载次数:

违反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有关规定,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06-10-25 10:46:19

    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80号公告,199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108号政府令,1998年5月21日起施行)对违反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法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养路费的,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欠缴3个月以下的,并处应缴养路费1倍以下的罚款;
  (二)欠缴3至6个月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欠缴6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责令补缴养路费,加收滞纳金,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自用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未办理养路费变更手续的,处1000元罚款;
  (二)购置新车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行驶公路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车辆在已报停或停征养路费期间行驶公路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已注销养路费户籍的车辆行驶公路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转让、替代使用养路费缴(免)讫专用标志牌、证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伪造、涂改的养路费缴(免)讫专用标志牌、证及其他牌、证逃避缴纳养路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伪造、涂改的养路费缴(免)讫专用标志牌、证。
第二十八条  军队(武警)的车辆违反规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稽征机构协同军队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滞纳金纳入养路费收入。滞纳金从欠缴养路费当日起,计算到补缴养路费当日止。欠缴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每月按30日计算,并逐月计征。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应补缴养路费累计总天数×每月应缴养路费费额×1%。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能当场予以处罚的,稽征机构可按照《条例》规定暂扣养路费缴(免)讫凭证。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无养路费缴(免)讫有效凭证行驶公路的,稽征机构可按照《条例》规定暂扣车辆。
依法暂扣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车辆在暂扣期间,稽征机构应妥善保管,非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稽征机构负责赔偿;逾期未到稽征机构接受处理,被暂扣车辆的自然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稽征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稽征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员中心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蜀ICP备06008407号
Copyright ©2006- 2007 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