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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征部门为什么收了滞纳金,还要收罚款?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6-10-25 11:01:05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滞纳金纳入养路费收入。滞纳金不是罚款,是对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养路费,占用国家资金的补偿。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的1%。罚款是对车主拖欠、偷漏、拒绝缴纳交通规费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其目的是用经济手段教育、惩诫欠费车主,以维护稳定、正常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秩序。《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养路费,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稽征机构除征收本金、滞纳金外,并处罚款。
    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
    (2)《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91〕交工字714号)第二十一条“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养路费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
    (3)《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缴纳养路费的,由车籍所在地或调驻地稽征机构责令补缴,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费额1%的滞纳金;
    (4)《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养路费的,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第二十九条“滞纳金从欠缴养路费当日起,计算到补缴养路费当日止。欠缴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每月按30日计算,并逐月计征。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应补缴养路费累计总天数×月应缴养路费费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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