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异地办证入籍和“车辆外挂”这个市场经济条件下派生出来的“怪胎”。是部分地区只顾局部和小团体利益,打着国家车辆管理不完善的“擦边球”,为迎合车主的利益而钻政策空子。其过程是堂而皇之发展本地经济从而赢得地方政府的支持,结果导致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影响了整个运输市场的秩序。
由于广元接壤陕西省汉中地区的宁强、甘肃省陇南地区的文县等省地,以上地区因执行的费税标准不一致,加之个别地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不按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政策统一、同步执行,或明或暗地支持和保护本地经济利益,为车辆异地办证提供政策外的优惠、便利的条件,导致车辆从高税费地区向低税费地区大量转移。车辆异地办证入籍现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购置新车后直接到异地入籍或在外地直接购置新车异地入籍;二是将我市已入籍车辆不需任何资料可直接到异地入籍。
据调查,我市现有1000余辆货车外挂陕西宁强县和甘肃文县等地。如:陕西FF5694、陕西FF5678等车辆的车主均属我市朝天区本地居民。
其中,仅朝天辖区内现有260余辆货车约460余吨外挂陕西宁强县和甘肃文县等地,主要以陕西宁强县为主,约占该辖区外挂车辆的93.4%。其中,转回本籍衔接征费共155台296吨,约占60%;没有转回本籍衔接征费约100多辆,约占40%。市中区所辖区内现有270余辆、约554吨外挂陕西宁强县和甘肃文县等地,现已回流市中区所缴费的车辆有163辆,征费吨位387.5吨,占该辖区外流车辆的63%,吨位占70%。旺苍县辖区内现有300余辆货车,外挂流失陕西宁强县等地,其中,转回本籍衔接征费共201台1316吨,约占67%;没有转回本籍衔接征费约150多辆,占43%。
另外,我市的剑阁、元坝等地也属车辆外挂的“重灾区”。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努力,采取了多种措施,并通过去年9月我处开展的外挂陕甘车辆专项治理活动的严厉打击和政策引导,回流了部分车辆,但车辆异地入籍缴费的现象还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本辖区车辆外挂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市农机监理部门按规定范围办理拖拉机入户,停止了整体结构式运拖的注册登记,农用汽车应在当地公安机关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但陕西省宁强县、甘肃文县等农机监理部门却依然违规办证,以降低注册登记吨位等手段,降低收费标准,“缩水”征费等手段,吸引了我市大量的汽车在该地办证入籍。
具体表现在:陕、甘两省个别地区入籍车不按真实的发动机型号或车辆型号,直接上成“运输型拖拉机”或“农用运输车”,而且载质量核定1000千克。如:陕西FF6955运输型拖拉机,原为川H02937中型自卸货车,在我市按2吨计征养路费,陕西入籍后按1吨缴费;陕西FF6456运输型拖拉机,原为川H02630中型自卸货车,在我市按5吨计征养路费,陕西入籍后按1吨缴费;甘NJ1088318农用车原为川H10843倾卸小货车,原核定吨位1500千克,异地入籍后核定吨位1000千克。
外省缴费随意性大,不仅征费吨位核定不到位,而且包缴比例低于我省最底比例75%以下(见表1),如甘肃碧口所对甘NJ1088068、甘NJ1089112农用车征收2006年全年养路费只计征6个月养路费,实质上该车的包缴比例为50%,而该两车2005年在我市缴费为3吨,包缴比例85%;如:陕西宁强所可按60%包缴。
(二)、据了解陕西、甘肃两省相关部门采取了对异地车辆极具吸引力的“政策”,首先表现在入籍方便、灵活,无车辆档案、车购税证、养路费缴费凭证、养路费异动通知书均可办理入籍。同时,异地车主持暂住证办证就可获得高额的费税减免的临时政策优惠。其次,我市汽车外流陕甘两地可在当地农机部门登记为运输型拖拉机,如本来是王牌250T-490型或4100型发动机,车主在购车时,厂家或销售商为了发展销路,可以将车辆合格证变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