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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收政策中的博弈理论:养路费收入竞争与协调



文/李维强     2007-7-5 15:00:51

A, B两省同时采取相同的征收标准,养路费收入再次在两省间均分,但都为之付出相应的代价,总体费收水平较都不优惠时下降。

二、经济开放环境下的养路费征收:一个动态博弈模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养路费是一省保护省内运输业竞争力的有力武器。

在确定本省养路费征收标准上,一省不可能随心所欲,其间内含的省与省的博弈关系不言自明。我们通过一个模型来反映一省最优标准的选择问题。这个博弈模型中有两个相似的省份,分别为省份1和省份2。这两个省份在本博弈中作为博弈方决定本省养路费征收标准。假定两省各有一个运输企业开展相互运输活动,称这两个企业为企业1和企业2。可以把模型中的两个省理解成两个相互隔离的市场,两省的消费者在各自的省内市场既可以选择本省的车辆,也可以外省的车辆,两省之间的车辆可完全替代。

目前,全国正在进行建立统一市场经济的大环境,那么,国家制定的规则就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这既是一种承诺,又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既然承诺是可信的,那么,当发现其它省的背信行为之后,恢复到静态纳什均衡(最优标准)就构成一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这样,两省完全可能为了谋求一种长期关系,为使其征收资金的最大化,在养路费政策上都采取合作的态度。即使在只有自由通行和最优标准两种策略的博弈中,也可以通过触发策略达到目的:任何参与人的一次不合作将触发永远的不合作。如果由于合作行为的崩溃而引起的损失远远大于单方面背信所获得的收益,则善意的承诺也是可信的。因此,承诺或威胁将产生自我强迫的合作行为。

从我国养路费征收发展的趋势而言,费制设计、费收负担、征管制度等方面都体现着一种趋同。吸收发达地区的立法经验成为各省养路费征收改革的一条普遍规律。仅就相关领域而言,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全面检讨养路费立法、特别是立法中的利弊得失。

在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应当注意养路费征收改革的前瞻性、国内的统一性、与相关法律的有机结合性等特点。

2.立足省情,适应进一步开放的要求,合理调整养路费体制,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公平负担、平等竞争之间的矛盾。

随着全国统一运输市场的逐步建立,单纯的养路费优惠政策的缺陷越发明显。同时,过多的优惠政策与公平负担原则也是相违背的。因此,合理重建中国养路费征收政策也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李维强:男,陕西省铜川市交通稽查征费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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