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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稽征非诉案件“执行难” 的成因及对策



文/阳宏炯     2007-7-5 15:02:14

三、对策

(一)尽快完善养路费征收法规,依法界定被执行人。《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未办理养路费过户转籍登记的,稽征机构对原车主继续征收养路费。”该《条例》和《办法》出台和施行于90年代中、后期,已有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的要求,应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理论界定被执行人。因车辆在稽征登记的法定车辆产权拥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对车辆拥有、使用,对其所欠养路费,法定车主和使用者应视具体情况相应承担给付义务。

(二)完善稽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内部资料审查程序和移送程序。主办征管和制票等环节应加强对异动等环节的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车主资料的完整、真实;稽征各单位可建立非诉案件移送审查领导小组,对移送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个别争议较大的稽征非诉执行案件,可以通过举行听证的形式,运用证据规则,查明登记车主的车辆是否发生变动,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当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将案件交付法院执行,以缩短法院调查周期,提高非诉案件的执行率。

(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探索非诉执行案件的新方法。依法灵活运用扣押、扣划、冻结、查封和司法拘留等各种执行措施;建立健全执行风险告知、执行听证等制度;对故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稽征部门和法院可联手借助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开其名称、生效法律文书及其确定的义务,督促其履行。

(四)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车主和公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做好对养路费征收稽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改变车主买卖车辆不过户的观念;同时,应尽快完善过户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三是对现有登记车主不按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又拒不缴纳养路费的,应及时对其采取依法催缴等相关措施,使其按时办理过户手续,依法缴费。

 

    (阳宏炯:男,内江市交通稽查征费处副处长,有多篇文章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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