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通规费征费吨位如何核定?
2006-10-25 10:45:18
根据国家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750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交公路发〔2005〕89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机动车辆征费吨位按以下原则核定:
(1)载货类汽车按照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其他各类车辆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要求,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
(2)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发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
(3)未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要求,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