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个,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题;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