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 正文
新闻公告: ●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总队行业简介 ●养路费征费时间友情提示 ●关于元旦期间征费延期的公告 ●简讯(稽征暨高速公路执法网站)
 
近期要闻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今日头条
 
最新下载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   下载次数:

四川交通稽征公招考核表   下载次数:

2007年四川省交通稽征系统公   下载次数:

WINRAR3.61   下载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006-12-12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会员中心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蜀ICP备06008407号
Copyright ©2006- 2007 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