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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养路费报停、停征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



     2006-10-25 10:40:07

    根据《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
(1)按全额计征养路费因故不再上路行驶的车辆及办理停征手续的车辆,车主应于月末最后3日内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申请报停或停征,经审核同意后从次月起在批准的期限内停止征收养路费。
(2)包缴的车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车辆需停驶1个月以上,车主应在15日内持证明材料向车籍所在地或调驻地稽征机构申请停征养路费。车辆停征后车主申请复驶的,复驶当月起按全额计征养路费。(当年不再进行包缴)
(3)完全行驶在自建自养专用公路上的本单位自用车辆,车主应向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申请停征养路费,经市(地、州)稽征机构审核,省稽征机构批准后,在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从批准的次月起停征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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