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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5 10:41:39
根据《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十六条规定:(1)车辆在本县(市、区)内过户的,过户双方应在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办理养路费过户登记。(2)车辆跨县(市、区)转籍的,现车主持转出地稽征机构出具的车辆异动通知书及征费档案等证明材料,30日内到转入地稽征机构办理养路费入籍登记。未办理养路费过户、转籍登记的,稽征机构对原车主继续征收养路费。